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留學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國內外留學服務事業並促進國際教育文化之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六條:凡在全國行政區域內經營代辦留學服務業者依法領有留學服務業證照之公司及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前條公司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附具有關證照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經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八條: 本會每一會員公司推派代表一人稱為會員代表,以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公司應業務之需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九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發生以上各項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條: 會員推派代表時,應以書面載明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所屬公司行號及其擔任之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分證字號及相片。
第十一條: 會員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不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三次書面勸戒及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之。
第十五條: 公司行號應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期限加入本會。對未於期限內加入本會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者,經查明屬實,應提經理事會通過且註銷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若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為準。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分別選舉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一人,理 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當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皆因故無法處理時,得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並呈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於監事會會議以無記名聯記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應以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p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二十五條: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上項理事會應於會 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不得延長。
第二十七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與會 人員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八條: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且不得兼任本會之會務人員。
第三十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幹事若干人,其員額編制及辦事細則另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 別組織有關業務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三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 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以上之 同意行之。
第三十五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 行之。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八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得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
第三十九條: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長及常務 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理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四十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第四十一條:會員退會時,所繳納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收支預﹝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製成總報告書,經理事會審議,轉送監事會複核,再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清算,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重整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得施行之,變更時亦同。